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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不重要?少开一份证明,公司赔了5万!

      2021-04-08 17:13:53发布,长期有效,30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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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很多公司的HR来问律灯行,一些入职没多久的新人离职了,公司是否要开具离职证明?律灯行统一回复: 一定要开具证明!

    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不重要?少开一份证明,公司赔了5万!

    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用一种通俗的说法就是指"离职证明",是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都需要开具的。可有些企业却因为种种理由,就是不给员工开这份证明,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 一旦出现问题,HR免不了又要背锅!

    一、没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公司赔了5万!

    程序员杨林(化名),16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随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每个月工资13000元。

    入职不满一年,杨林就因为自身原因,在17年1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而公司人事在了解完情况后,也同意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但却拒绝了开具离职证明。杨林一开始也不以为意,办完离职也就离开了公司。直到后来在面试其他公司时,他们都明确表示出具离职证明才肯录用,他才意识到了离职证明的重要性。于是,杨林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为他开具离职证明,并支付17年1月至18年6月期间因未开具离职证明而产生的损失228800元。且之后每拖延一个月,增加赔偿1300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相应比例赔偿。可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却只裁决了公司需要为杨林开具离职证明,驳回了小杨的其他申请事项。

    你以为故事到这就结束吗?当然还没…… 由于杨林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他又起诉到了法院,并提出了如下证据:

    ➤ 《录用通知书》,上面载明了"杨林先生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如下资料: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1张(必备)……2017年6月3日";

    ➤ 《录用通知作废协议》,上面载明了"兹因我拟录用人员小杨先生无法提供其上一家供职单位的离职证明文件,因此无法办理入职手续……2017年8月4日";

    ➤ 面试通知邮件,载明了"杨林先生你好,你的面试已通过,欢迎你加入到我们的团队中。请你于8月4日到我公司办理入职手续。职位:技术总监。月薪:2.3万元。合同期限:3年。来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上家供职公司离职证明原件"。 而法院也认为: 杨林提交的《录用通知作废协议》明确显示了杨林2017年8月4日因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而错失工作机会,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未及时为杨林出具离职证明,对杨林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予赔偿。所以最后参照各方面,判决公司支付杨林因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5万元。

    二、既然是法定义务那离职证明中具体应写些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1.劳动合同期限 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即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一般是指该员工的离职之日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

    3.工作岗位 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一般是指员工离职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或职务。

    4.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是指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作年限。

    以上四点,特别是工作年限,一定要注意!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因此律灯行建议大家,一定要根据真实情况,如实填写,以免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离职证明中,是否有必要写离职原因?

    在实务中有这么两个观点,一种认为法律没禁止就可以写,另一种则认为不可以写,会限制员工再就业。 在此律灯行建议大家,坚持要写的话,一定要如实表述,不能带有侮辱性的措辞。而且要从公司角度出发,能写"个人原因"就不要写其他原因了。当然,也可以加上一句万能的免责声明:"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款项,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这句免责声明虽不是任何时候都有效,但是有了这句话,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的。

    律灯行友情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先咨询律师,抓住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以防导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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